问法网小编获悉,近日,“四川女教师坠亡案”公安机关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家属则表示不认可,将进行申诉。案件大致为,2019年8月27日晚,四川女教师何某与丈夫陈某等4人,在巴州城区内某酒吧饮酒,8月28日凌晨1点半左右,何某在与陈某回家的途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电梯内发生互殴,后二人离开电梯后继续争吵,过程中,何某从14层楼道窗户摔下身亡。事后,何某家属认为何某身上的多处伤痕系陈某家暴所致,事发现场有大量落发,何某翻越处只有手印没有脚印,且陈某未第一时间进行施救,遂决定申诉。
问法网律师点评: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控告人也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另外,此种情况控告人也可向犯罪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属于公诉转自诉。
问法网律师提醒,无论案件的真相是什么,家属享有法定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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