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小编目前针对其中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最新规定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于所有刑事案件。
《高检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该原则性条文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于所有刑事案件。因此也就是说该项制度并没有罪名和刑罚的相关限定,换句话说,可能判10年以上的可以认罪认罚,可能判3年以下的也可以认罪认罚。
其次,明确了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
《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该规定可谓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细化,赋予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以外的权利,可以更加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
《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该条文明确了不唯一的量刑建议提出方式,明确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为确定刑,但对于对新类型、不常见的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总体来说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规定。
最后,明确了认罪认罚反悔后的相关处理
《高检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该规定明确了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诉法》第16条的情形的:撤销酌定不起诉决定,重做法定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的:维持酌定不起诉决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撤销不起诉决定,再次提起公诉。说明虽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但是一旦反悔了,检察院也是以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查,不会脱离事实。
问法网律师提醒,此外,《高检规则》中还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具结书的签署程序、被害人谅解对从宽处理的影响、从总体来说更有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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