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2020年7月7日,贵州安顺公交司机张某钢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先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导致公交车上,包括张某钢在内21人死亡,15人受伤。据安顺警方通报: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个人极端犯罪。
张某钢在该案中已经死亡应当如何处理?
问法网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该案中,张某钢已经因为溺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张某钢没有死亡,其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个人极端犯罪的行为,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问法网律师分析: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而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个人极端犯罪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张某钢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本案事实,张某钢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且罪不容赦。
问法网律师提醒:报复社会的极端恶行,绝对不能容忍,人们不能以一己之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问法网全新手机app,法律问题想问就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