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小编获悉,7月15日凌晨,王祖蓝工作室发声明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报道,声明称:王祖蓝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先生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先生本人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
问法网律师认为,倘若王祖蓝所说属实,这次侵权事件确实与他无关。王祖蓝表示确实受邀参加过一档综艺节目,但是其在节目中穿的是黑白条纹的针织衫,并不是葫芦娃造型的针织衫。而黑白条纹的针织衫并不能让人联想到葫芦娃。因此,如果王祖蓝说的属实,这次侵权事件确实与他无关。
问法网律师认为,cosplay 用于商演,很容易存在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任何有形载体上“再现”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侵害复制权的行为。个人进行cosplay,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不构成侵权。Cosplay对原作品表演只有同时满足“作品已发表”、“观看无付费”以及“表演无报酬”时才能构成“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方式。
对于这些在综艺节目,没有获得著作权权人同意的cosplay表演,当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会展、商场上的免费cosplay表演,虽然观看不需要付费,但是表演是有报酬的,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这些侵权行为一方面太多、维权收益小,另一方面可以推广著作权人的产品,因此著作权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你作为一个电视台,明目张胆地侵犯我的权益,你又那么有钱,不找你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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