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世界之窗”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世界星辉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共计189万余元。问法网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世界星辉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播放软件看视频时,一般点开之后都会自动播放60秒以上时间不等的广告,除非用户办理会员,否则广告是不能跳过的。本案被告世界星辉公司开发了“世界之窗”浏览器,在其中设置了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在使用“腾讯视频”网站观看视频时可以选择跳过广告,这就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利益,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世界之窗”浏览器对腾讯视频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此外,二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具体分析了过滤广告功能对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影响,二审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被诉行为违背商业道德,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判决腾讯公司胜诉。
问法网律师提示您,过滤广告从短期来看确实是有利于用户节省时间的,但从长远来看,视频网站如果不能通过广告收益则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变相收费,最终的成本还是会由用户来分摊,因此,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