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2日15时,湖南省邵阳市乘坐17路公交车的张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下车错过站点,遂要求司机中途停车但遭到拒绝,之后便拿出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到司机手上,导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撞伤车上一名乘客。目前,张某因已被刑拘。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有某些情形,如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或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本案中,若张某乘坐的公交车实际载客超过10人或是在密集路段实施的,则要从重处罚,且不得缓刑。
问法网律师提示您,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除了公共汽车,还包括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乘客乘坐时切勿妨害安全驾驶,以免遭受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