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一个下午,32岁的郭凉意从山西回到林州,当晚接到一陌生人电话,自称是同村人,让过去一起喝酒,被郭凉意拒绝。后双方在西丰村村口发生争端,致一人死亡。当晚,郭凉意到林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安阳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郭凉意上诉后,2018年8月,河南高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1月21日,该案于林州法院再次开庭,至当日18点40分,庭审结束,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河南林州男子未赴饭局引发的血案,为什么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提供的情节可知,被告人驾驶丰田越野车多次冲向人群的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不特定或较多、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也无法确定,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无法具体预料、难以实际控制,而致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那么,河南林州男子未赴饭局引发的血案再开庭,被告人会被判死刑吗?
根据《刑法》第114条、67条、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凉意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其不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问法网律师声明:本案尚未宣判,本文是以相关新闻报道提供的情节作出的分析,问法网律师尊重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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