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所: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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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被告双方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方,于2016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出售给陆某,房屋成交价格为42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25日内……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有影响则即迁出。如乙方在五年内将此房卖出,则甲方女儿户口无条件迁出……”2020年8月9日,陆某告知被告方表示要出售房产,并且就差户口事宜即可谈妥,希望被告积极配合处理。然而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的户口迁出,故陆某委托我们代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