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搜:
问法网小编获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小编目前针对该《社区矫正法》的重点问题进行一个简单梳理。
首先,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地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其次,明确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该规定综合了人权保障与社区矫正双方,尽量从中做到了一个平衡。
最后,明确社区矫正的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该内容规定比较灵活,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允许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也就是说尽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也应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方式应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问法网律师提醒,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会在人权保障上作进一步的推进,可谓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问法网全新手机app,法律问题想问就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