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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女子被虐待致死,我最深爱的人,伤我却是最深

      作者:王律师律师时间:2020-11-24 17:55分类:问法期刊浏览:301次

      问法网小编获悉,近日,山东禹城22岁的女子方某被公婆和丈夫夫虐待致死,这个案件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问法网律师注意到,在德州中院关于该案的通报中,说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州法院重审的理由是“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未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方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更提出了三名被告人不仅构成虐待罪,还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相较于程序的违法,公众更为关心的则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折磨,这起家暴案件所涉及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又如何区分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看出,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但两个罪名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问法网律师认为,首先,在嫌疑人故意的内容上,虐待罪主观上是对被害人肉体、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要损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其次,在客观方面,虐待罪的折磨和摧残要满足长期性或者连续性,而家暴时的故意伤害一般不具备长期、连续的特征。

      根据新闻报道,2019年1月31日,方某遭到公婆多次殴打,并于当晚18时许死亡。,如果法院重审后发现方某的死因除了公公、婆婆和丈夫长期的或者连续性的肉体、精神折磨,在死亡前还有受到被告人基于伤害故意实施的一次殴打行为所致损害,那么,虽然方某是与被告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仍不能否认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法网律师希望,此次重审真正能够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告慰家暴受害人方某的亡灵,更重要的是引发全社会对家暴话题的深度思考,少一些“我最深爱的人,伤我却是最深”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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