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银行卡盗刷,举证材料,责任承担
2021年5月25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银行卡规定》已于发布当日起实施。该《银行卡规定》的第四条针对银行卡被盗刷的行为释明了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生效法律文书(例如有法院的判决书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等);2、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若发生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情形,一般手机会收到消费的记录通知,此时建议您拿着银行卡就近去ATM上进行存款并且打印凭证,以此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在您的手里,他人的异地消费不是您操作的);3、交易行为地(这个您拿着身份证可以去银行调流水,流水会显示案涉这笔钱的去向);4、账户交易明细(这个您拿着身份证可以去银行调流水);5、交易通知(例如手机短信、邮箱等通知);6、报警记录(这个律师可以去调取记录);7、挂失记录(事发后建议立刻去银行挂失,谨防损失扩大)等证据材料证明,借记卡持卡人进而可以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的本息并赔偿损失,信用卡持卡人可以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利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综上,如遇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尽快按上述所需证据操作取证,后续诉讼会好走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