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近日,张先生在泰州火车站不慎丢失手机,回到原处寻找时,一旁的陈先生称,刚有一男子自称失主朋友,将手机领走,两人意识到不对劲便报警。民警调查后锁定裴某,其最初矢口否认,面对铁证最终承认罪行。最终,裴某因涉嫌诈骗被处以行拘7日的处罚。
本案中,由于裴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仅处以行政拘留。但不考虑数额等问题,其行为在刑法上的法律定性仍然值得讨论。
第一,裴某的行为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获取他人公私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将手机落在火车站,裴某客观上谎称自己为失主朋友(虚构事实)领走了手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涉嫌诈骗。
第二,裴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财物管领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问法网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出门须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失物认领时也要注意识别对方身份,真正做到物归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