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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遭丈夫催生二胎不生就离婚,合法么?会判离么?

      作者:张帆律师时间:2021-11-19 11:25分类:问法期刊浏览:2455次

      近日,问法网小编也是被一则新闻“雷”到了,也算是颠覆了小编的三观,广州的叶女士今年已41岁了,婚姻期间内与丈夫育有一女。早在几年前,丈夫开始催促叶女士生二胎,但因为当时叶女士身体不好此事暂告一段落。但是从今年8月开始,丈夫又开始催生二胎。但是叶女士已经41岁了,从医学上讲已经不适合生育了,属于大龄产妇,风险较高。但丈夫却对叶女士提出,“如果不生二胎就离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工资卡要回来...”对此,叶女士十分苦恼,决定与丈夫诉讼离婚。

      那么,以不生二胎为由离婚合法么?法院会判决离婚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叶女士仅是年纪大无法再承受生育风险,若是男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除非女方同意,否则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当然,若是叶女士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至于男方说的“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工资卡要回来...”这个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也就是说,离婚之后,若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仍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最后,问法网律师想说的是,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叶女士在41岁高龄的情况下选择不生育二胎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法律赋予其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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