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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街贱卖,大学生掏鸟案悲剧重演?

      作者:王律师律师时间:2022-02-22 14:25分类:问法期刊浏览:418次

      问法网获悉,近日一段执法视频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近期,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当街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瘰螈。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售卖者的水箱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瘰螈68条,售卖者张某交代其中30余条已被卖出。该批中国瘰螈是犯罪嫌疑人从外地购买运到昆明的。目前,张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据视频,张某在警察询问时,发出了对该批动物不能售卖发出疑问,似乎他并不知道该批动物不能售卖。

      问法网律师认为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还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但仅就视频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对于是否能够售卖该批保护动物的疑问来看,似乎其并不知道是不能售卖的。此前大学生掏鸟窝案发生时,即有群发出疑问,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其所掏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似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但是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售卖的疑问对其构成犯罪与否的影响,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他所售卖的动物就是中国瘰螈,由于他对自己的行为本身并未有认识,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因为按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构成犯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应该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知道其所售卖的是中国瘰螈,但并不知道法律禁止售卖的,此时应当适用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原理,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只要求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及其对象即可,而不要求认识到相关的法律。除非其确实不具有知悉相关法律条文的可能性。比如,如果行为人是一直深居深山老林的猎户,世世代代以打猎为生,而狩猎对象之前并未被法律禁止,只是后来国家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而将相关的野生动物规定为保护动物,此时可以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知悉相关法律条文的可能性,因而可以对行为人予以免责。但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此类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信息网络的发达使得行为人可以有多种方式接触到相关的法律信息,因而很难认定为其不知道相关野生动物已被列为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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