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根据北京通州警方通报,2月21日通州区居民孟某某(男,44岁)在京外参加公司培训班返回时接到疾控部门电话通知其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孟某某抵京后仍不顾通知信息前往某餐厅就餐,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回家后其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直至2月22日其所在居委会接通报后将其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直至2月24日孟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而被通州警方立案侦查。
问法网律师认为本案中孟某显然是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而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因特定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五)项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显然在本案中,孟某在接到防疫人员的通知后,没有按照防疫规定自觉向社区报备自己的行程,而且还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造成了新冠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其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应当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本罪是一种非纯粹的过失犯,因为其是故意和过失融合的犯罪。就行为人的行为来看其在接到防疫人员的通知,明知道自己是新冠确诊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仍然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显然其对自己是新冠密接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外出就餐等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也认识到他实施行为是有传播新冠疫情的风险的。但实际上很难说他对于造成新冠传播的风险有着故意的心理态度。因为其主要还是出于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确诊而实施上述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存在一定疑难的,很多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模糊罪过,但很难说清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符合这种模糊罪过说的,其明知自己是密接人员仍然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但对自己是新冠确诊人员并不明知,而是抱有侥幸心理,这更倾向于一种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按照本罪定罪符合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