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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偷偷给警车装GPS ,给“猫”系铃铛属妨害公务吗?

      作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22-03-07 14:22分类:问法期刊浏览:1203次

      问法网获悉,近日一则男子偷偷给警车装GPS的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据海南海口公安琼山大队民警称,3月2日凌晨四点,一男子偷偷溜进警院,将GPS定位器装在警用车辆上。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后男子供述称是为了提前知晓执法车辆位置,便于躲避执法。

      问法网律师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妨害执法工作的方式也跟上了时代的步伐。以前行为人躲避执法往往要靠“人肉”传递消息,而电子通讯的发达,使得人们能够即时传递消息。而该名男子直接独辟蹊径,通过直接给执法车辆装载GPS的方式,直接获取执法车辆实时的位置信息。这种获取执法信息的方式,从根本上使得执法行动的秘密性无法得到保障。执法工作是一项极具策略性的和保密性的工作,在执法行动开始之前以及执法行动的进行之中,执法人员的位置信息对于执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而该名男子通过偷偷安装GPS的方式,能够实时获得执法人员的位置信息,这无疑使得许多执法行为从根本上丧失了有效性。从最终的结果上来看,男子的行为如果实施成功,肯定能够实现妨害公务的具体现实后果,但是该男子实施妨害公务的手段,却与传统的暴力、威胁等方式十分不同。不过由于其是给警方安装的GPS,由于警方执行公务具有特殊性,我国刑法规定警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如果行为人妨碍公务的,即使行为人未实施暴力也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不过针对行为人这样的行为,妨害公务罪的适用空间非常的狭窄。

       

      行为人的行为也引发了我们的深思,妨碍公务罪行为方式的设置是否合理?由于我国刑法有罪质和罪量的区分,因而在妨害公务的具体行为上要达到一定的罪量才构成犯罪,通常行为人要实施暴力。但现在的科技发展改变了妨害公务行为的方式,使其软化,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方式,其妨碍公务的效果可能比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的更加有效。或许妨害公务罪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做出改变,从行为导向变为结果导向,即使行为人未实施暴力而采用其他行为方式的,只要其行为能够直接导致公务执行的失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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