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近日一名学生到工厂实习请病假遭拒而病亡的消息,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年1月初,云南某护理专业职校生杨某与同学在学校的组织下到江西南昌某工厂进行集体实习,并签署实习生三方协议。杨某于2月初出现了身体不适,多次请病假遭工厂拒绝,直到2月11日因呼吸衰竭死亡,年仅17岁。事后,学校承诺赔偿66万,工厂承诺赔偿90万,但时隔一个多月一分未给,学校认为不应该双方都赔偿。
问法网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三方责任。首先,校方应当负责任,死者属于未成年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学生到校外工厂进行实习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因而仍然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之内,学校应当对学生集体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负责。该名学生在工厂实习期间因工厂拒假未能及时就医,学校也未履行相关义务,学生最终因呼吸衰竭不治身亡。对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工厂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厂是该起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该名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感到身体不适,以正当的病假理由请求获得假期前去医治,工厂的相关人员一再拒绝,以赶工期为由不给准假,拖延的10多天时间对于本案中死者的医疗救助的耽搁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工厂应当对该名学生的身亡负责任。该工厂在该起事件中扮演着十分不光彩的角色,其以经济为指挥棒却忽视了对工人的关怀以及自身的社会责任。对于最终发生这样的结果,工厂必须在民事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当就工厂不对工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整治。
第三,该名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家长虽然同意了该名学生的实习,但其因为是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家长同意之后,学校应当承担起相关学生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学校认为只要家长同意,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按照学校这样的观点,那么只要家长同意送学生去学校,学生在学校发生任何问题,学校都不用负责任,这显然很荒谬。
最后,本案多重赔偿。与财产赔偿不同,一般造成财产损失的,只需赔偿财产损失的等额价值即可,防止有人未获得多重赔偿而故意毁坏财产。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不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而适用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