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北京3月10日确诊病例王某某与家人在北京东城榆乐轩烤鸭店聚餐时,未扫码登记,后该餐厅4名员工确诊感染,经调查进店830人中477人未扫码登记,目前涉及北京东城榆乐轩烤鸭店的感染者已达到11人。公安机关认为烤鸭店未严格履行防疫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市民群众健康安全,故而对两名经营人员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问法网律师认为,涉事烤鸭店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在本案中认定两名经营者是否构成犯罪,有两个核心要点。第一个核心要点是扫码登记是否属于传染病防治的预防控制措施,还是事后便于查询相关密切接触者的事后补救措施。这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果由于未扫码造成不符合用餐条件的涉疫人员进入餐厅并造成传播的,当然属于预防措施。但如果相关人员不论是否扫码都可以进入到该餐厅,那么扫码仅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当然作为事后补救,也有利于严格防止曾经的密切接触者扩散,因此如果扫码登记也有迅速查找到密切接触者,且其属于唯一重要的办法的,也属于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只需要根据手机的相关定位在发生疫情传播后也可以迅速的锁定密切接触者的,那么扫码登记对于最后锁定密切接触者并不是唯一重要的方法。那么即使未履行扫码登记的,也不属于不履行传染病的防治控制措施。
第二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店家未严格履行扫码登记是否是造成传染病传播和传染病传播重大危险的原因。也即,这里必须认定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与最后造成的严重结果或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两名店家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两名经营者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以及参与经营的相关状况,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事实,警方也应当查明。总之,此类案件中的责任义务,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