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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实验室事故致博士生烧伤,刑法如何参与实验室安全治理?

      作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22-04-28 13:40分类:问法期刊浏览:257次

      问法网获悉,近日中南大学一实验室发生事故,致使该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一博士生在事故中受伤,身体大面积烧伤,该起事件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中南大学一工作人员称,目前学院领导正在积极了解情况,伤者有专门人员在照顾,受伤学生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 

      问法网律师认为,近年来由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酿成的悲剧数不胜数。一直以来,学界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对刑法应否参与高校实验室安全治理产生了激烈争论。所谓刑法参与治理无非是对相关人员科以严格的义务,如果违背义务造成严重事故,就要运用刑法进行严肃的处理。

      确实刑法对于治理一些社会问题具有高效性和便捷性。对于某些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只要刑法将其设定为犯罪,就能立即在社会上引起重视,能够迅速立竿见影的降低犯罪率,甚至从很大程度上将该种社会问题予以清除。

      但是刑法参与高校实验室安全治理存在很多障碍。首先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一旦行为人构成犯罪,其所带来的前科等刑法污名化效果会使其与社会疏离,往往难以完全的复归社会。尤其对于高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他们作为行业研究领域的精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如果简单地对他们科以刑罚,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而且实验室是极具创造力的地方,很多科研研究需要科研人员有很大的自由,才能够产生最大的创造力。如果刑法对于一些试验规范进行过于严苛的规定,会造成科学研究裹足不前,影响实验室的创造力。但是这种观点过于极端,因为刑法参与治理并不是要对所有问题进行事无巨细的具体规定。其实,对事关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事项进行严苛的规定,保障实验室最低限度的安全实验条件,并不会产生上述担忧。

      在这样的情况下,刑法的宣示效应可以使很多人重视起来,尽量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刑法也没有过度的介入,也能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自治。问法网律师认为,刑法可以适当的参与实验室安全治理,但是要将刑法的触角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过于限制实验室的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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