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叶某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后叶某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二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刘某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