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为与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的区分和认定
导读:景德镇股权律师告诉你股权让与担保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股权所有权物统移来实现担保,那么从手段上看其与股权转让类似,从目的上看,与股权质将相似。因股权质押移转的是股权的占有权,股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该点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十分明显。
第一、两种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同。就股权转让而言,当事人是出于转让股权所有权之目的,而对于股权让与担保而言,双方当事人则是出于为借款等提供担保的目的。
第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中,出卖人有要求对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也负有转移股权所有权、股权的瑕疵担保义务等,买受人则有要求对方转让股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等义务;股权让与担保中,在合同的存续期间里,债权人应注意保管担保股权,不能进行随意处分,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股权的第三人同样承担该义务。
第三、保全方式不同。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已经取得担保股权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应为担保权人的所有利益之损失,因此取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为物,应当属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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