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宣判:驳回刘鑫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认定构成侵权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刘鑫并非直接实施杀害江歌行为的人,只是在明知陈世峰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后依旧让江歌陪同返回公寓,使江歌处于危险境地,而陈世峰的行为才是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基于此,刘鑫是否构成侵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五个事实进行了认定:1.案发前,刘鑫阻止江歌对陈世峰的滋扰行为报警;2.案发前,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3.案发时,刘鑫将房门锁闭;4.案发时,刘鑫对江歌受到伤害知情;5.陈世峰行凶对象为刘鑫。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刘鑫与江歌存在民事救助法律关系,刘鑫作为被救助者,对江歌负有如实告知、救助的义务,但是被告人刘鑫未尽到以上义务,并且在侵害发生时刘鑫锁闭房门,导致江歌丧失了避免危害发生的机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江歌遇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法网律师同意法院的观点。
问法网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致人于危险情境后又不予施救造成他人损害而构成民事侵权的案例,被救助人在接受救助时,对救助人同样产生告知、善意提醒和救助等义务,以自保为由逃避救助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