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旧法的9章61条增加至10章86条,针对女性生育、财产、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除此之外,首次明确女性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亮点突出。
第一,加强对女性人格权益的保障。新法将旧法的第六章“人身权利”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将其置于第三章,并增加了条文内容,具体包括:1.生育手术需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意见不一致时,以妇女本人意愿为准;2.禁止性骚扰,并明确防止性骚扰发生的预防机制和事后处置;3.明确在离婚或结束恋爱关系后遭受纠缠、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4.要求用人单位为女性安排健康监测,政府在公共建设中考虑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二,加强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具体包括:1.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2.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的内容;3.将招、录、晋升、评级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
第三,加强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包括女性在社会生活以及在婚姻家庭中应当获得的财产权益,具体包括:1.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妇女家庭成员列明,进行征收、征用补偿时,应将妇女及其享有的权益列明;2.明确妇女有权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证书上进行登记,对于登记事项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3.要求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需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增设救济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新法增设救济措施,明确了妇女权益遭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使妇女权益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