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网恋见面后当天双方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三金给付李女士,并向其转款10000元。4天后王先生提出分手,因对三金和财产发生争执,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近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三金的同等价款。那么,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王先生的做法引起了网民热议,很多人认为他这么做不道德,就是故意用这样的手段骗取李女士同居,之后再迅速分手要求退回礼物。但按照法律规定,若双方最后未形成婚姻关系,彩礼性质的赠与一般都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本案中的三金双方都认可属于彩礼,需要返还,争议焦点是10000元现金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基于结婚为目地的附条件赠与,以及这10000元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但基于两人同居仅仅4天,女方的答辩意见未得到法院支持也是应有之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