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见到二审的裁定书,暂不清楚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但本案中银行答辩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挪用存款的时某涉及的刑事案件已经判决,是定的挪用资金罪,这意味着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时某损害的是银行的利益,虽然账面上时某挪走的是李某等人账户里的存款,但这个存款当时已经是归银行保管了,银行有义务保障李某等人的账户里的数额不因非法原因减少。
同样的道理,储户把钱存到了银行里,自己没取,之后一直委托银行行长时某办理续存手续,这也是银行一直有的服务,储户完全可以合理认为时某代办手续是其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现在账户里的金额减少了,是时某挪走了,还是银行别的原因导致数额减少了,跟储户又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