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当前城市:西安 (提示:根据城市首字母拼音快速查找并切换城市)

热门城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福建南安杀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死刑

      作者:聂律师律师时间:2023-07-18 18:12分类:问法期刊浏览:199次

      震惊一时的福建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宣判涉事者戴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驳回戴某华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对于这个结果网友表示大快人心。但对于此案件的量刑存在以下两点,值得讨论。

      一是戴某华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戴某华及其辩护人以戴某华明知家人报案而未逃离现场并如实交代罪行为由,提出戴某华具有自首情节。本律师认为“自动投案”和“明知家人报案而未逃离现场”是两个概念。戴某华及其辩护人有偷换概念之嫌。并且戴某华具有毁灭罪证、丢弃证物的行为,其未逃跑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加之戴某华也并未主动投案,而是警方去家中将其带走。因此,戴某华不构成自首。
      二是戴某华作案手法极端残酷,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社会影响恶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杀人并使用烧尸、焚尸等残忍手法、手段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另外,戴某华拍摄假照片误导寻人,丢弃藏匿罪证的行为,加之未取得家属谅解。二审维持死刑原判比较适当。
      戴某华杀害自己儿媳妇的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影响恶劣。如今二审维持戴某华死刑原判,合情合理合法。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一键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