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一时的福建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宣判涉事者戴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驳回戴某华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对于这个结果网友表示大快人心。但对于此案件的量刑存在以下两点,值得讨论。
一是戴某华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戴某华及其辩护人以戴某华明知家人报案而未逃离现场并如实交代罪行为由,提出戴某华具有自首情节。本律师认为“自动投案”和“明知家人报案而未逃离现场”是两个概念。戴某华及其辩护人有偷换概念之嫌。并且戴某华具有毁灭罪证、丢弃证物的行为,其未逃跑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加之戴某华也并未主动投案,而是警方去家中将其带走。因此,戴某华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