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社会公众”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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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专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即非法集资对象的众多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有的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的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单位的员工。还有的单位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这种非法集资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未改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本质,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回复于 2017-11-27 11:13
张律师
专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即非法集资对象的众多性;二是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集资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有的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的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同时即成为单位的员工。还有的单位先将社会人员聘为单位员工,之后再向其吸收资金。这种非法集资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未改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本质,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回复于 2017-11-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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