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是怎么认定的?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如有违法违规、侵权、不实等内容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4006069949处理。)
李在珂
专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0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回复于 2017-11-27 11:30
汪律师
专职律师您好!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回复于 2017-11-27 11:48
张律师
专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0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回复于 2017-11-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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