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医闹”行为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医闹”入罪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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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回复于 2017-11-26 11:35
张律师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回复于 2017-11-27 13:07
董律师
专职律师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医闹”入罪注意程度问题。
回复于 2017-11-27 13:28
李在珂
专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践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要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则按照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进行处罚。(2)考察起因,是否存在相关部门处置不当,工作上存在失误等原因。(3)在聚众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如果在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结果上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
回复于 2017-11-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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