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购买一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卖方首付款42万元。因当时房屋上涨过快,卖方故意违约,致使房屋贷款过期,卖方不予过户,我方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和高法判决合同有效,我方将剩余房款交至法院,于2011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屋过户到我方名下。现经法院判决卖方搬离房屋。但卖方拒不搬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方也已提供卖方的第二套住房证据,但法官却以判决书上未写明让卖方搬到何处,卖方有老人和小孩为由,说不好执行,不给执行。判决书上已写明让卖方搬离所卖房屋地址的房屋,限期一个月,有没有法规要求必须写明让卖方搬离去处的规定;第二,像这种情况,可否要求法官执行,如果法官拒不执行,还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吗? 还有其他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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