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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5 38 2023-09-20 10:1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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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运输、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运输使用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诸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密切关联。行为人基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牵连,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且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尚未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但尚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行为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是谓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就来源讲,行为人所使用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本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从金融机构骗领的,也可能是通过购买、受让、捡拾甚至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从他人处取得的。对于不同的来源,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是行为人本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后又使用的,那么,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与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行为间构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以处罚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大量信用卡后,一部分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一部分自己使用,则由于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与自己使用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构成牵连犯,因此,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二,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手段,窃取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按照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其三,如果行为人采取诈骗手段,骗取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无法对该诈骗行为予以刑法评价,其使用行为可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其四,如果行为人采取购买手段,获取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从金融机构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因该购买行为与使用行为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故不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只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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