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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的赃款追缴是否属于债权

      4 40 2023-06-29 16:52

      挪用资金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ニ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罪名定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会个人使用且符合特殊情形的犯罪行为。这里的特殊情形,包括以下几项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挪用资金罪客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且符合特殊情形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经手管理或者主管本单位资金的权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该职务便利便不能够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为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特殊情形,即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以下几点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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