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当前城市:西安 (提示:根据城市首字母拼音快速查找并切换城市)

热门城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

      5 90 2024-05-19 10:46

      消防责任事故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类似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
      所谓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违反了消防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经消防监管机构的通知之后,仍然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未对该罪进行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对该罪名进行了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消防责任事故罪相关法律《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例分析【罪案情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法庭查明:2008年3月1日下午1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到“南坑孜”坑尾其儿子刘奎清的果园基地里捡鸡蛋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丛中,烟头将杂草引燃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有林地面积142亩,烧毁成林蓄积62立方米,烧毁幼树18460株,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3866元。在审理过程中,刘少华等22位村民表示原谅被告人刘某,同时,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焕苏、刘少华、刘焕通、刘升果、刘焕亨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森林火灾鉴定结论,书证:天气情况证明,被告人归案说明,物证-打火机,刘少华等村民的谅解书等。上述原审认定的事实事实,本庭予以确认,二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的认定相同,认为上诉人构成失火罪,2008年7月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判决】一审:被告人刘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二审: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2.撤销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法理解析】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则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不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本案构成失火罪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或适用缓刑。我国刑法对失火罪的量刑标准是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到底能适用缓刑吗?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同时适应缓刑必须有考验期,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其实本案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一个老农民,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少华等22位村民表示原谅被告人刘某,同时,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积极救火的行为,显然被告人有悔改表现,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因为他本身没有犯意,只能说习惯不好,疏忽大意。短时间内的监狱生活和更长时间的考验期,可能对被告人来说,更让他反思,让他兢兢战战地生活。但二审没有适用缓刑,这令人深思的。【相关法律法规集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辩护词推荐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起诉被告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须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收到责令###餐厅于2005年9月18日前整改的《整改通知书》后,于2005年9月17日向**消防支队报送了《关于##乐园消防整改工作的报告》,说明***已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履行了整改义务并上报,从这一点来说,***行为不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法条、法理均未对整改以后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和作相应理解。然而**消防支队收到***的整改工作报告后,便没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以致***于2005年10月8日再次施工,这次的施工原因应该有两点:1、负有消防监督义务的部门未严格及时履行审查、监督、审批手续。2、***等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消防监管人员口头允许的情况下即施工没有留下“允许”的证据。***从2005年10月8日到12月29日凌晨,发生了事故,80天一直处于施工状态,说***是在偷偷摸摸施工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难以服人。众所周知消防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对地下商场这一如发生火灾,疏散困难的特殊单位尤为关键,负有消防监督义务的部门应对这一地区实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在80天内从未有人就安全问题向***他们提出过异议,说明了什么问题?这种现象印证了***、张某某的说法,得到了消防监督人员的口头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又何罪之有?有一种说法是偷偷摸摸的干,众所周知,装饰要用电钻、锤子敲打,如何能偷偷摸摸?二、从主体上讲,只有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但省、市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均认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消防责任认定总是依据消防法规作出的,消防法规本身隶属于行政法范畴,故消防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案件正在二审中,故该责任认定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此时以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来追究***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当。根据公诉人的“不管是否直接责任***、张某某都是直接责任人员”的答辩,凡大、小责任均有直接责任人员,相信本案还有次间接责任承担者,肯定还有人应成为次间接责任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样的人是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就消防安全责任来讲,责任人越多,责任越难分清,责任越难落实,效果亦越差,基于此《刑法》第139条目的并不在于扩大打击面,如果负间接责任的人员都负有刑事责任,那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省、市的两级消防部门均认定本次火灾事故原因不明,原因不明即直接责任者不明,从哲学原理上来讲,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直接责任何来间接责任?三、起诉书指控,***装修使用了大量可燃材料,问题不在于使用了可燃材料,休闲娱乐场所不用软质材料如何休闲?如果一律用石桌石凳,则休闲娱乐场所也就不再休闲了。过量使用可燃材料肯定会带来火灾隐患,今天法庭上,公诉方也未给一个明确的标准,###餐厅使用了多少数量的可燃物才是合适的?大量一词本来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四、指控***涉嫌本罪的另一重要理由是“他多次拆除其中的一个商铺与###餐厅间的石膏板”,这里首先要明确其中的一个商铺与###餐厅之间的门洞性质。辩护人注意到侦察人员在对拾景国及***的询问笔录中,侦察人员问“###餐厅与其中的一个商铺间的安全通道玻璃门是谁拆除的?”说明侦察人员已确认两家之间的孔洞是安全通道,张某某在2006年*月**日15时20分面对侦察人员的讯问,承认两家之间的孔洞是消防通道。如果是消防通道就不该被堵上,如果不是消防通道则堵死更好,就本案来说,火灾开始于其中的一个商铺,若这个通道被堵死,则可以延迟火焰进入###餐厅的时间,但反过来想一想,若本次火灾是###餐厅先行起火,那么堵死洞口好不好呢?作为一个商业经营场所,多留一个出入口肯定效果更好,由此可以推知,两家之间的洞口是消防通道,是消防通道就应保持畅通,将堵住的石膏板移开并无过错。五、起诉***、张某某同为###餐厅的负责人,同负此次火灾的间接责任,难以服人,不论情况判断如何,***、张某某在###餐厅装饰中的地位不可能一样,老板不可能成为雇工,是雇工就不可能成为老板。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装修负有的是协助义务,二人地位怎能一样?!六、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拟改建###餐厅未经**消防支队审核批准,擅自施工,商场管理处保卫科科长的权利,商场管理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2006年#月##日和18日出具的证言证明当时办理了申请手续。七、火灾由其中的一个商铺燃起,***、张某某也是受害者。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的两个主要证据(责任认定书、复查意见书)效力都出了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举证复查意见书,应视为撤回该证据,该证据的撤回是因为**消防支队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管义务进一步印证了消防部门怠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的事实,对此,请法庭予以关注。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犯有消防责任事故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第二轮辩论意见:根据公诉人的答辩辩护人补充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第二页最后一行明确采纳了公安机关间接责任认定,起诉书第三页明确将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定书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公诉人查阅本案的所有书证,只有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的书证上有认定书的字样,其他书证均没有认定书的字样,公诉人“没有将效力有问题的证据用来指控犯罪“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2消防法

      查看全部

      一键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