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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4 56 2023-06-29 12:42

      玩忽职守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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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概念是什么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其他重大的利益损失。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拒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包括不能够正确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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