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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致人残疾自首

      2 32 2023-08-27 13:51

      故意伤害致人残疾是指以故意行为使他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导致对方永久性或长期丧失或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残疾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弃婴或者造成被害人重伤后自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故意伤害致人伤残者情节特别恶劣,并造成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其他严重伤害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自首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无论如何,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故意伤害罪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照顾到了不同机关履行职能的便宜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从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总体上它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一方面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
      首先,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监视居住进行替代。包括如下几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若逮捕执行起来不方便的,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宜逮捕;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需要他抚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唯一的抚养人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可以以监视居住替代逮捕;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案的需要,如出于侦查策略的考虑,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的,出于维护人权的考虑,也必须变更为监视居住等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监视居住来进行替代。这种特殊情况如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也无法提供保证金保证中的保证金的,那么取保候审就不有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时就要用监视居住来替代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也可以变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即到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来执行监视居住,这是防止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变相的羁押。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让他们到自己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到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一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在监视居住之行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和监控,以切实保证监视居住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如果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当的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因为情节严重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先行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私自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在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的到案;在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将身份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来说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企图通过逃跑、自杀来逃避刑事追诉的,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故意伤害罪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实质就是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基本的伤害行为,但由于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其第1款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犯罪形态,而第2款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 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将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在内的一些犯罪加以区分。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同时,由于主观上又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内容,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且还有致人轻伤、重伤、致死、伤残等结果。因此,这类犯罪可以完全包含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这类犯罪,有的犯罪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含在基本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将重伤、致死、伤残的伤害结果作为其加重形态。笔者认为刑法条文中将伤害结果作为其加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有很多,比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刑法》第121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的;《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拐卖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的;《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刑法》第317条规定的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对于这些犯罪,其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作为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形态,直接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处理,而不另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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