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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吸参与人所得利息能否追缴

      5 53 2023-08-28 06:19

      非吸参与人所得利息追缴的法律解释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非吸参与人所得利息通常是不可追缴的。根据该法律,合同项下的利息支付义务应当由吸参与人承担,非吸参与人无权要求追缴利息。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追缴非吸参与人所得利息。例如,如果非吸参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息,或者利息的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追缴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解释,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具体解释可能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拘留是短期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审判机关不可以采取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拘留的可以适用司法拘留。
      拘留的对象:
      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分子。一般来说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对相关人员先行拘留,之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或者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人员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或者实行犯罪结束之后被当场发觉,也就是说被抓了现行;相关人员被在场的人员或者被害人当场指认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在相关人员身边或者其住所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如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在相关人员的汽车驾驶室内发现了毒品;相关人员在实施了相关的犯罪之后,企图逃跑、自杀或者经司法机关查证属于在逃人员的;相关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为了逃避刑事追诉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可能与他人进行串供而逃避刑事追诉的;有重大嫌疑的分子,面对警察等执法人员的盘查,而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无法查明其身份的;相关人员有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者结伙作案的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相关人员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除非存在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出示,但是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及时进行送押,将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的时间至迟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拘留之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除非因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通知,或者在侦查阶段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
      此外,如果被拘留的人员是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特殊的程序,这主要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充分有效地履行其代表职权,而不受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现行犯的,可以对其先行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依程序进行逐级报告。如果被拘留的人大代表是非现行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之后,再对相关的人大代表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果是异地拘留的,必须通知拘留当地的公安机关,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拘留的期限:
      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捕的,也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时间点。
      首先,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认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如果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着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案件的侦办工作量比较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将提请批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讲其真实的姓名和住址,无法查明其身份时,拘留的期限则不受限制,在查明其身份之后,再计算拘留的期间。当然在身份无法查明的期间,刑事诉讼程序也应当正常进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取特定的代号以代替其真实的身份。
      其次,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办的案件中,侦查部门在对相关人员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后,一般应当在3日之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在3日的基础之上延长1到4日。审查逮捕部门在收到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崇刑二初字第039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8月28日因本案 被押回审理。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 理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担任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另案处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冯浪、王庆丰(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7月至11月 ,以募集股权投资资金,开发煤矿为由,通过业务人员公开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5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投资理财协议、宣传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韩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常住人口 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该公司的其他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 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辩解其在2011年9月才开始全面负责无锡分公司的工作,经查,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多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就开始全面负责无锡分公司工作,故该辩解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 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 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 副本2份。 审判长王学军 审判员许正平 人民陪审员吴汉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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