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9
2023-08-28 09:32
报警抢劫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抢劫现场的照片或视频:如果可能的话,可以拍摄抢劫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以提供给警方作为证据。
2. 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果有人目击了抢劫事件,他们可以向警方提供证言,描述他们所见到的情况。
3. CCTV录像:如果抢劫事件发生在有监控摄像头的地方,相关的CCTV录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警方。
4. 抢劫者的描述:提供抢劫者的人物特征描述,如身高、体型、穿着等,有助于警方的调查和追踪。
5. 被盗物品的清单:提供被盗物品的清单和估计价值,以便警方了解被盗物品的价值和重要性。
根据中国刑法,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抢劫事件的报案和提供证据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抢劫罪逮捕时间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必须慎重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坚决贯彻我们国家“少捕”、“慎捕”的逮捕适用政策。
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总体来看,我们国家的逮捕制度中采取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检察院享有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法院享有逮捕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逮捕的执行权。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针对的是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之后,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其次,检察院侦办的案件。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逮捕的意见移交本院审查逮捕的部门由审查逮捕的部门做出审查意见之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逮捕。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的条件: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必须严格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来看逮捕包括如下几项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且存在着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存在有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情况的,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认为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当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其次,符合如下条件的应当逮捕。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且有可能存在自杀、逃跑,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的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实施过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告诉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明的。
再次,可能存在转化逮捕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符合应当逮捕或者可以逮捕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或符合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条件的,便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也可以不逮捕。
逮捕的审查批准与决定:
首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注意以下几项程序。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案件存疑或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相关意见的,必须听取相关意见。
第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之后可以批准逮捕或者不批捕。不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如果相关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
其次,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于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也必须符合前述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最后,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逮捕。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逮捕,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审委会决定逮捕。在公诉案件中符合前述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对特殊人员的逮捕:
对人大代表以及外国人这类特殊人员的逮捕,应当履行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时,必须报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外国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征询外交部门意见。
逮捕的执行:
逮捕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施逮捕,逮捕时必须出具《逮捕证》,在逮捕之后要立即送押看守所,并在24小时之内讯问,以及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
将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也可以依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如果经审查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超过了羁押的期限,或者复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抢劫罪案例分析
周雪蛟抢劫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蛟,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玉田皋乡孤山子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雪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蛟于2006年7月23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门东侧路边,携带伸缩警棍1根,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于毅、刁清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蛟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雪蛟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雪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