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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同学的笔记本电脑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盗窃案
一、陈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09年3月23日,陈某因涉嫌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学校保卫处叫去谈话时,想主动将偷电脑的事告诉学校保卫处,保卫处不让陈某给他们讲,让陈某到公安机关去讲,陈某到公安派出所后,如实地交待了自己当天盗窃学校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属自首。陈某在公安机关除交待了其当天上午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和王某、赵某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的盗窃行为,这些盗窃行为所盗物质价值27300元,加上2009年3月23日盗窃物质价值7000元,构成了盗窃物质数额巨大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陈某主动交待其2009年3月23日之前与王某、赵某的盗窃行为属自首行为,应当从轻处罚。二、陈某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照《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从轻处罚。三、陈某属在校学生,正处在接受教育的特殊阶段,对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在参与犯罪
112 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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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u*** 2022-09-04
讲解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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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8*** 202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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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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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7*** 2022-08-30
马律师几句话就理清楚了一直困惑的问题,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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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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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0*** 2022-08-29
非常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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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k*** 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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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z***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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