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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01-22 17:15:36 阅读数:16969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一、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功能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一审和第二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它进行一审的案件,均由它进行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审判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它除按照二审程序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外,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再审。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按死刑复核程序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也负责核准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法律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见法的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在全省、全自治区或全直辖市重大影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还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或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或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一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罪或者中国公民侵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民事案件有: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提起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自治县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按照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视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管辖一审民事或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一审民事或刑事案件交由下一级人民法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审判时,可以移送上一级人民法审判

      组织机构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5年,连选得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法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但曾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各级人民法院视需要可设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如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同意,助理审判员可临时代行审判职务。各级人民法院一律设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法院司法辅助人员。

      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实行集体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一律设立审判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人民法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检察长可以列席。

      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级人民法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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