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02-08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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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的基本准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
婚姻法规定
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和三代以内的;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
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
家庭的成员。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生产、经营的;
的收益;
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一方的;
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需要
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
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
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
损害时,父母有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
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
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
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的有关规定。
养
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由兄、姐
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
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
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
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
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
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女方提出
离婚的,或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
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4日最高
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
审理案件,根据《》(以下简称“
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适用
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
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是指
行为人以
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或者
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
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
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
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
同居住。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
近亲属。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