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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10-20 11:02:01 阅读数:1614
      导读: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一、合伙业主要内容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二、合伙企业类型介绍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成立程序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退伙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注销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签署清算报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四、合伙企业比较概念

      1、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个从其专业名称上也能看出来;

      2、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听起来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债务承当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处,但是,既然他们都不是一个合伙类别的(合伙就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个类别),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质区别的,一定要注意这中间的微妙差别;

      现仅就债务承当一项作一详细解释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承当比有限合伙更加灵活、合理。具体来讲,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债务承当很固定,但不能很好的体现谁致错谁承当的责任理念,并且不区别是否是故意带来的债务;而在有限责任合伙中,是谁致错(强调故意致错)谁承当无限责任(如果是多人致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用承当有限责任,如果是非故意带来的债务,是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

      3、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承当的灵活性,也带来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一个合伙故意致错给企业带来债务,现在法律规定是他一个人承当而非整个企业或者多人,这样的话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不力,因此,法条中又指出,有限责任合伙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就是为的在那一个合伙人不能偿债时,能够对债权人有所保护。

      五、合伙企业利弊分析

      优势

      ①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②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比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并且投资者更多,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谋划,集思广益,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③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理论上来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

      ④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理论上来讲,合伙企业盈利更多,因为合伙企业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其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

      劣势

      ①由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这就产生有限责任人对无限责任人的担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无限责任人在分红时,觉得所有经营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责任人就凭一点资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会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业是很难做大做强的;

      ②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来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往往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麻烦了,因此,他不会这样独立承当所有债款的,还有可能连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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