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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02-03 17:40:32 阅读数:1928
      导读: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

      一、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二、原则介绍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三、效力分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民法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四、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行政机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五、管辖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民法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民法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民法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民法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民法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民法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动产提起的诉讼,由动产所在地民法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六、案例分析

      试论单位罪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

       [案例]:

      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B,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

      被告人C,湖南省邵阳市A实业有限总公司(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系该总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负责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C负责经营期间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非法购入印有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记和字样的泰白R-930钛白粉仿冒包装袋,并将自己加工生产的钛白粉装入该仿冒袋中,在市场上非法销售,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了国家对商标管理的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非法销售数额较大,当属情节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故触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单位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由于被告单位就本案所指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单位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折抵被告人C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被告人也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

      [评说]: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了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商标专有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中,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赔偿商标所有人损失;由于其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其非法销售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一罪中,被告单位有可能要承担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单位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罪领域。经济罪都是行政,它不仅违反了有关经济行政管理法规,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具备了刑事违法性,构成了刑事罪。此种不法行为,在质上系行政不法,但在量上应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1]通常而言,经济罪与经济违法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从法条表述来看,经济违法行为正是具备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后果严重”这些量的要件,才转变为经济罪。因此,单位经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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