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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10-15 10:27:46 阅读数:6092
      导读: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用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等,则不属于猥亵他人。行为人必须是故...

      一、猥亵的概念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二、猥亵行为定义

      猥亵行为 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会得到不断完善。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客体是健全的性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该行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三、猥亵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1、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2、猥亵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共场所猥亵行为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把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四、年龄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在刑事司法领域,都把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遵循该解释。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指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SA8000)中儿童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根据各种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

      胁迫性猥亵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儿童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把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般而言,16周岁未成年人已基本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与民法领域把“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16周岁以下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

      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把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五、猥亵行为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猥亵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抠摸、舌舔、吸吮、亲吻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他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也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对猥亵罪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要求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把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把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等。

      六、猥亵相关罪名认定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

      首先,要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在本质上违背妇女意志,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主要区别:

      (1)对象情况不同

      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

      (2)目的动机不同

      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七、猥亵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妇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依照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同性猥亵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对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科刑远重于强奸妇女罪;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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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案子初步判断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来电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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