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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洛因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10-15 10:29:40 阅读数:3295
      导读:海洛因来源于鸦片,是吗啡二乙酰的衍生物,其化学名为二乙酰吗啡。白色结晶粉末,黑市品种纯度不一,由浅棕色至白色;亦有混杂奶粉、咖啡因、发酵粉或葡萄糖等物质。依纯度不同而以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海洛因区分。通常用锡箔包装或以封口塑胶带方式流通市面。

      海洛因的认定

       一、海洛因是以“二乙酰吗啡”或“盐酸二乙酰吗啡”为主要成分的化学合成的精制鸦片毒品,“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是只有在化学合成海洛因过程中才会衍生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类的精制鸦片类毒品。海洛因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因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二乙酰吗啡”自然降解为“单乙酰吗啡”的现象,即“二乙酰吗啡”含量呈下降趋势,“单乙酰吗啡”含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只检出“单乙酰吗啡”成分而未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的检验结果。因此,不论是否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只要检出“单乙酰吗啡”或“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的,根据化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当认定送检样品为海洛因。
      二、根据海洛因的毒理作用,海洛因进入吸毒者的体内代谢后,很快由“二乙酰吗啡”转化为“单乙酰吗啡”,然后再代谢为吗啡。在海洛因滥用者或中毒者的尿液或其他检材检验中,只能检出少量“单乙酰吗啡”及吗啡成分,无法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因此,在尿液及其他检材中,只要检验出“单乙酰吗啡”,即证明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

      海洛因的特点

      1. 来源

      源于鸦片,是吗啡二乙酰的衍生物,其化学名为二乙酰吗啡。

      2.性状

      白色结晶粉末,黑市品种纯度不一,由浅棕色至白色;亦有混杂奶粉、咖啡因、发酵粉或葡萄糖等物质。依纯度不同而以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海洛因区分。通常用锡箔包装或以封口塑胶带方式流通市面。

      3.滥用方式

      卷烟吸入、锡箔纸燃烧烫吸、静脉注射、吞服、皮下包埋、肌肉注射、粉末鼻腔吸入、粘膜磨擦。

      4.毒害

      使用初有欣快感,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寒战、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戒断症。一旦成瘾极难戒治。

      海洛因依赖

      海洛因依赖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多种原因综合在一起所导致的结果,海洛因依赖者的心理学特征大概由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格特征

      1.即刻满足和尚未学会延缓满足;

      2.情绪容易冲动,不考虑后果便行动;
      3.经受不住失败与挫折,持破罐破摔的生活态度;

      4.缺乏自信心与决策能力;
      5.自卑感强烈而隐蔽,内心孤独害羞,不会交知心朋友;

      6.冷酷仇恨,缺乏爱心;

      7.没有责任心。

      (二)行为特征

      1.用药压倒一切:对依赖者的生活模式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强迫性用药。用药压倒一切,用药比进食、睡眠、性等基本需要还重要。为了用药可以牺牲一切,什么前途、工作、个人健康、自尊、自爱、社会道义和法律等统统可以置之不顾。
      2.生活一反常态:在海洛因滥用或依赖初期,生活可保持原状,甚至能够保密。用药一段时间以后,生活模式完全发生了改变,晚上不睡,白天不起,他们每天仅吃一餐饭,有的甚至以水果、饮料作为一天的饮食。
      3.谎话挂在嘴边:海洛因依赖者为了能够继续使用海洛因逃避或缓解内心及外界的压力,说谎是必然的。因为说谎能够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为了得到毒资,他们必须说谎,欺骗家人、朋友、亲戚。长此以往,就没有习惯说真话了。即使说真话也只有一句,那就是想吸毒。
      4.戒毒真真假假:吸毒和戒毒几乎他们每天所面临的选择,吸毒和求药是眼前不可遏制的,戒毒则是将来必须做的。两者都含有真是的成分,但是真真假假很难搞清,一方面信誓旦旦要痛改前非戒毒,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寻找海洛因要吸毒。
      5.搞钱不择手段:海洛因依赖者成瘾后,购买毒品很快成了问题。因毒品昂贵,正常收入减少,海洛因用量会逐渐增加,搞钱便成了海洛因依赖者生活的另一中心。

      (三 )情绪特征

      舒适和欣快感是许多阿片类药物的典型药理学特征,是产生滥用和依赖的万恶之源。病人一旦停用海洛因后可出现焦虑不安烦躁和易发脾气等情绪障碍。

      (四 )思维特征

      吸毒者的一种精神障碍。思维障碍的另一种表现为妄想。妄想是一种没有客观事实根据二患者却坚信不移且无法被说服的一种病态信念,妄想的内容多荒缪、离奇、恐怖,常出现自伤自杀和伤人等危险行为,女性多出现抑郁、自卑。
      从以上心理学特征不难看出,一旦沾染上毒品,除了生理脱毒外,还必须进行系统而长期的心理康复过程让海洛因依赖者从小事做起,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教会一定的生存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戴托普戒毒康复村根据多年的经验积累,引进国外先进的TC模式,帮助很多海洛因依赖者摆脱了毒品,教会他们如何长期操守,在戒毒心理康复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海洛因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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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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