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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徒刑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10-13 18:08:11 阅读数:1092
      导读: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无期徒刑主要内容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无期徒刑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罪分子。

      三、无期徒刑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对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不得假释

      四、无期徒刑适用情况

      一、依法由民法判决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重刑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开展的从重、从快、从严的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罪活动,奠定了改革开放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从严处置各类严重刑罪,仍然是刑法打击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无期徒刑的刑期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处无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狱。

      五、减刑规定

      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如某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监狱上报中级民法院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该自中级民法裁定减刑之日起,还要执行期十八年,刑罚执行才算完毕,已执行的二年不计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内。

      1、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执行期间重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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