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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罪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07-23 17:33:40 阅读数:575
      导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位罪作出不同分类

      ()纯正的单位罪与不纯正的单位

        纯正的单位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罪,是指在某种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罪。

      ()一般单位罪与特殊单位

        一般单位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42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特殊单位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罪。

      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特殊单位罪主要有以下情况:

      (1)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本罪主体不仅只能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是从单位的职能性质作出的特殊规定,而不问其所有制性质。再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规定的罪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自然人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211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二、单位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单位实施的罪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就是说构成单位罪首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罪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单位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罪,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罪。

      3.单位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例外规定

      由于单位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罪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其他法律对单位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个别的单位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单位罪的特征

       1.罪主体的复合性

      作为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实施共同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罪,只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罪。自然人只有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且作为单位系统的构成要素起作用从属于单位,才能构成单位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这种复合主体,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在单位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刑。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罪的罪过形式,在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笔者认为,单位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是通过单位的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且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应然根据。

        其次,刑法关于故意罪和过失罪的规定对单位罪是适用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单位罪的规定是其主观罪过多样性的实然根据。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罪是故意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罪。我国19909月颁布的《铁路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5(新刑法第136)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关单位过失罪的立法例证,开启了我国单位过失立法的先河。

        另外,刑法第137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的罪过形式很难明确划定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而表现出一种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再次,规定单位主观罪过多样性是社会发展的立法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增多,单位罪的情况愈加复杂,其主观罪过也必将呈现多样化。以法人罪理论、立法较为发达的英、美诸国为例,其最初有关法人(单位)罪的立法和判例所规制的重点之一,便是法人环境污染或侵消费者利益方面的过失罪。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单位过失罪的存在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不容置疑的。我们不能无视单位罪罪过的多样性。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

      任何一种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罪这个动态的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以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再现的。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它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整个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的还是不作为的,都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如果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为单位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罪。所以单位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的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

      4.严格的法定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罪还是自然人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这在探讨单位罪时所不能忽视的。在我国,单位都是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人个人罪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同样,对单位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罪的主体及范围。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能实施的,如强奸罪、抢劫罪重婚罪等等。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罪时大多采用“单位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增加了单位法定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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