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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刑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10-13 18:08:14 阅读数:554
      导读:罚金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一、罚金刑主要内容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没收财产一样,都是民法院对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执行问题。

      二、罚金刑原则分析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院应当根据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三、罚金刑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

      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

      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单处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罪分子所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或者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四、罚金刑适用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从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罪:

      (1)经济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罚金刑数额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成年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

      即以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

      即以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罪数额,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

      即同时以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上述刑法关于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表明,有的十分抽象,毫无标准可行,有的虽然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这就使审判实践对罚金数额的判处具有较大的难度,但只要认真地掌握刑法典第52条所确定的判处罚金的根据,以及酌情考虑罪人的经济状况,还是可以做到恰当地确定具体案件的罚金数额的。

      刑法典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罪情节为根据。罪情节是表明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罪情节包括罪手段、罪对象、罪后果、罪时间、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罪情节而不顾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执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六、缴纳罚金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说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减免事由的,由本人、亲属或者罪单位向负责执行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七、问题分析

      没收财产的关系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家属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款的关系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罪情节决定,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民法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民法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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