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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物证

      编辑: 问法网小编 2015-02-08 16:03:14 阅读数:1059
      导读:扣押物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3.根据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证人持有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其中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罪嫌疑人死亡,对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民法裁定通知冻结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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